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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共同保護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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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由來: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明確了堅持生態保護優先,把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擺在重要位置,將強生態空間共保,推動環境協同治理夯實綠色發展生態本底,努力建設綠色美麗長三角。
總體要求
一、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緊扣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共同保護,把保護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突出位置,共推綠色發展、共保生態空間、共治跨界污染、共建環境設施、共創協作機制,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完善生態環境共保聯治機制,夯實長三角地區綠色發展基礎,共同建設綠色美麗長三角,著力打造美麗中國建設的先行示范區。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人為本,生態惠民;共保聯治,共建共享;先行先試,示范引領。
三、主要目標:
2025:長三角一體化保護取得實質性進展,生態環境共保聯治能力顯著提升。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提升,區域生態環境協同監管體系基本建立。
2035:生態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綠色發展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區域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機制健全,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成為我國展示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重要窗口。
共推綠色低碳發展
一、優化綠色發展格局
以“三線一單”為基礎協同優化區域布局;強化沿江沿海綠色發展;加強沿河環湖生態經濟帶建設;加快蘇北、皖北地區綠色轉型;促進浙西南、皖南、皖西地區特色綠色產業發展。
二、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打造綠色化循環化產業體系,控制基礎原材料和能源重化工產業規模,加強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三、 推進能源結構優化
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快推進清潔能源替代,推動用能綠色化發展。
四、 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開展二氧化碳排放達峰行動;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雙達”。
五、踐行綠色低碳生活
倡導綠色低碳出行,推行綠色消費,全面推進綠色建設。
共保自然生態系統
一、共筑生態綠色安全格局
構建以皖西大別山,皖南-浙西-浙南山區為重點的綠色生態屏障區,構建以長江水道淮河-洪澤湖水道為重點的生態廊道,形成“兩屏兩廊”生態安全格局。
二、加強生態空間共保
保護重要生態功能區;完善自然保護地體系;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控。
三、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
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與恢復示范;實施嚴格的禁(休)漁制度。
四、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修復
加強山地丘陵生態修復;推進江河防護林體系建設;加強重要湖泊與入湖河流生態修復;統籌海岸帶與近海海域生態修復。
共治跨界環境污染
一、聯合開展大氣污染綜合防治
深化區域大氣污染協同管;加強沿江沿海地區工業和港口航運污染控制;強化蘇北皖北地區重點行業協同治理;鞏固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成果;協同推動區域噪聲污染治理。
二、協同推動流域水環境治理
加強長江干流淮河和京-杭大運河等重要江河水環境保護。強化太湖、巢湖,淀山湖和洪澤湖等重點湖泊治理與保護。推進新安江-千島湖,太浦河等跨界水體協同治理。
三、陸海統籌實施河口海灣綜合整治
推動陸海統籌協同,治理加強合口彎曲治理,防范海洋生態環境風險。
四、提升區域土壤安全利用水平
加強土壤污染源監管;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分類管控;實施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建立區域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示范修復示范區。
共建環境基礎設施
一、強化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
建設綠色智能、安全可靠的城鎮污水搜集處理設施;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重點地區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
二、加強固廢危廢聯防聯治
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能力建設;提升工業固廢利用處置水平;強化危廢收集處置室設施建設;嚴格區域固廢危廢監管;推進區域無廢城市建設示范。
三、推進港口環境設施建設
加快港口岸電設施建設;推進港口設施清潔化;強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理設施建設;加強船舶污染治理。
四、 統籌環境應變能力建設
推進環境風險評估與管理;加強環境應急協同響應能力;推動生態環境與健康常態化管理;確保核與輻射安全。
五、共建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完善環境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現代化水平。
共創生態環境協作機制
一、健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完善區域法治標準體系
統籌立法協作,強化聯合執法,推進司法聯動,推進標準協同。
二、強化市市場手段
健全區域環境,資源交易體機制,健全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三、建設區域環境科研技術平臺,健全生態補償機制
完善生態補償制度體系,建立跨地區污染賠償和生態收益補償雙向補償機制,建立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四、共推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生態環境制度創新
保障機制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作為推進長三角生態環境共同保護的責任主體,要落實工作責任,推進規劃實施。